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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號
《南陽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已由南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23年4月24日審議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23年5月31日審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14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三章 使用
第四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九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
禁止將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零部件用于電梯安裝、改造、修理。
第十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必需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排除電梯故障;
(二)對電梯安全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制造、主動召回,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報告;
(四)不得設置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障礙;
(五)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合理設計電梯安裝、運行的井道、底坑、機房和層站等建筑結構,并提出電梯選型和配置的建議。
施工圖紙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電梯的設計進行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審查意見,采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應急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等要求的電梯。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將電梯制造和安裝、監督檢驗報告等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制造單位對安裝、改造、修理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受委托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不再具有相應資質或者沒有能力進行改造、修理的,電梯產權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生產單位實施改造、修理。電梯改造、修理單位對改造、修理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三條 鼓勵電梯制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單位采用物聯網等先進科技手段,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并與市電梯安全智慧監管服務平臺實施有效對接。
鼓勵既有電梯加裝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
第十四條 在用電梯轎廂、井道、機房和機器設備間等地應當實現通信信號覆蓋。
第十五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為具備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供便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舊住宅區改造中統籌安排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事項,為其籌集資金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或者所有權人確定的實際管理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出租、出借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無法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電梯使用單位;協調不成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電梯使用單位責任。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和救援電話、電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登記標志、應急救援標識、投訴電話等;
(三)電梯停用的,應當及時公示停用原因;
(四)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主動移交現電梯使用單位,并配合現電梯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手續;
(五)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不得在電梯轎廂門和層門設置除安全警示標志外的文字、圖片和視頻。
電梯轎廂內設置的廣告,不得影響電梯安全使用性能,不得遮擋電梯使用標志、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應急救援標識和投訴電話等公用信息。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利用電梯轎廂宣傳電梯安全知識。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電梯的更新、改造、修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所有權人籌集。
第二十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吸煙,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四)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五)破壞電梯安全標識、救援標識、零部件和其他附屬設施;
(六)使用載人電梯運載電動車或者蓄電池;
(七)在電梯轎廂內遺撒建筑(裝修)垃圾、生活垃圾,便溺;
(八)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第四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二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將資質證書、駐本市辦公地點及負責人聯系電話、作業人員證書、儀器設備、應急救援電話等內容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業務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配備與其工作量相適應的作業人員、施工設備、檢測儀器;
(二)進行現場作業時,持證作業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作業現場應當設立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三)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維護保養合同應當包含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維護保養內容和要求、時間頻次和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四)如實記載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情況,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記錄可以采取電子化方式,并至少保存四年;
(五)不得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六)不得出租、出借電梯維護保養資質;
(七)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技術障礙;
(八)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 已配備遠程監測裝置并接入市電梯安全智慧監管服務平臺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對其實行實時線上監測和線下維護保養相結合的按需維護保養。
第二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配合電梯使用單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向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四)其他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除不可抗力外,承擔法定救援責任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急救援電話應當保持即時有效應答;接到乘客被困報告后,應當及時派出維護保養人員實施救援。電梯所在地為城市建成區的,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電梯位于城市建成區外的其他區域的,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
第二十六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檢驗檢測,對接市電梯安全智慧監管服務平臺,及時上傳檢驗檢測數據。
第二十七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電梯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按照檢驗結果或者評估意見確定繼續使用電梯、報廢或者對電梯進行改造、修理、更新:
(一)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因人為因素造成電梯嚴重損壞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電梯的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高層、超高層建筑的電梯;
(三)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
(四)故障頻率高或者投訴多的電梯;
(五)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電梯;
(六)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電梯安全智慧監管服務平臺,匯集電梯運行監測、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等數據,實現電梯基礎信息查詢、運行狀態監測、故障預警、數據統計分析等功能。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體系,統一協調和保障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等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電梯應急預案,運用全市統一的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臺,組織、指揮、協調本市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電梯安全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執行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臺的調度指令;因特殊原因未及時響應調度指令的,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臺可以調度其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救援。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使用的零部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委托單位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進行現場作業時,持證作業人員少于二人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限到達現場實施救援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官莊工區和臥龍綜合保稅區等管委會以及職教園區建設發展中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據本條例做好本轄區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來源:南陽發布